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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將強制納入管理 國內電動自行車最新動態

親愛的客戶,

一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,業於111年4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院會三讀通過。
修法內容係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, 重點摘要如下: 
1. 第69條之1並規定,電動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,應辦理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,
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,始得行駛道路。
2. 第69條之2規定,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、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,
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、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。
3. 第71條新增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,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
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
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,於道路行駛者,沒入之。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處罰規定;
4. 第71條之1新增電動自行車違規使用牌照之處罰
1.) 微型電動二輪車有未依規定者,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
2.)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用有效牌照、懸掛他車牌照或未懸掛牌照於道路停車者,依前二項規定處罰,
並當場移置保管。
5. 第71條之2增訂妨礙牌照辨識及遺失污穢等情事之處罰規定;微型電動二輪車損毀或變造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
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,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。
6. 第72條之2增訂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年齡限制;未滿十四歲之人,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,
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,車輛移置保管。
7. 第85條之3增訂電動自行車車輛移置保管;
8. 第92條授權訂定電動自行車牌照申領、異動、管理規定等事項規定。
以上重點, 摘錄自立法院 111/04/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行條文, 內容僅供參考,如有疑義請以官方原文公告為準。
 
二、電動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的鋰電池組、充電器等認證,我們實驗室為BSMI認可測試實驗室,可以提供相關的測試及申請認證服務。




*上述部分認證說明或許不夠詳盡清楚,歡迎您直接諮詢聯絡本公司客服人員,謝謝。


2022-11-18